济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08-09-23 浏览次数: 字号:[ ]

(修订稿)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发展中的保障功能,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园”)督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学校建立和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规程。

一、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园)督导评估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市属学校的评估,组织或委托实施高中阶段学校的评估;监督、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园)的督导评估工作。

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校(园)督导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园)的评估,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有关高中阶段学校的评估。

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联合组织督导评估。

二、中小学校(园)督导评估工作分为自我评估(也称“自评”)和督导评估(也称“复评”)两个阶段。

三、自我评估由学校(园)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评估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自我评估要注重结果、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通过评估逐步建立学校(园)自我评价、自我调控、自我完善机制,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强化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学校自我评估分为学年度自评和督导自评,依据上级或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的综合督导评估标准、方案和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学年度自评于每年下半年进行,并作为督导评估的基础;督导自评原则上三年一轮次,也可根据督导计划予以调整。

五、学校自我评估分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学校自评领导小组,由校长和教师代表组成。校长任组长,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必要时,可吸收学生、家长、社区代表参加。可根据需要成立学校自评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自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2.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自评计划;根据评估方案的指标体系,结合学校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分解评估指标;组建专项自评工作组,负责相关指标的自评。

3.组织培训,使自评组全体成员掌握评估标准及规程。

4.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讲清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学校自评计划安排,统一思想认识,并组织学习评估方案,了解指标体系构成、各项指标内涵及评估标准。

5.指定专人负责编制自评所需问卷、提纲、测试题和统计表册等,搞好资料的搜集、统计、分析归纳和档案管理。

(二)实施阶段

1.新学年开学前,对照《评估方案》进行诊断性自我评估,分析判断各项指标的基础情况,为制定新学年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评估过程和工作过程相结合,对照《评估方案》进行形成性自我评估。各专项自评组结合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形成性评估,即对所负责的各项指标及时收集信息,及时反馈调控,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同时做好写实性评估记录,积累评估资料。

3.第一学期末,结合学校工作总结,集中进行形成性评估:

1)各专项自评组以经常性的形成性评估为基础,重点收集和核实有关信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指标予以评估,经全组讨论填写专项自评表,形成书面评估意见,报学校自评领导小组;

专项自评组撰写书面评估意见,要根据检查到的实际情况归纳评估结论,列出搜集到的具体信息、关键数据等论据,全面反映该项目的主要成绩与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意见,做到有理有据、内容详实;

2)学校自评领导小组讨论分析各专项自评组意见,归纳综合其他方面反映的意见,填写学校自评表,撰写学校形成性自评报告。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补充修订第二学期工作计划。

4.学年末,结合学校工作总结,对照《评估方案》进行终结性评估:

1)各专项自评组在学期形成性评估基础上,对照各项指标评估标准,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收集整理信息,填写有关统计表册;定量测评,定性分析,填写专项终结性评估表,撰写专项终结性评估意见。统计表册要做到数据准确无误、上下连贯一致、统计过程清楚;

2)召开骨干会议,听取各专项自评组终结性评估报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学年度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3)填写学校终结性自评表;

4)学校自评领导小组综合分析各专项自评组的自评意见和学校终结性自评表情况,经中层以上干部会全面评议后,撰写学校终结性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自评工作组织过程、学校发展质量分析,主要成绩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改进措施,自评成绩和等级等。报告要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客观公正、文字简练;

5)自评报告提交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6)学校自评领导小组修改终结性自评报告。

(三)总结阶段

1.在校长主持下,学校运用终结性评估结果,发挥其导向、调控、激励、反馈等功能,总结经验,研究整改意见,作为制订下学年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

2.学校自评领导小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学校自评工作,自觉运用评估手段,提高学校科学管理水平。

3.将终结性自评报告、自评表及有关统计表册报同级或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作为督导评估的基础。

4.做好自评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督导评估是在学校自评基础上,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评估方案,对学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其目的是验证学校自评,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同时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引导社会和家长正确评价学校。

七、对中小学校(园)的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学校(园)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专项督导是对学校(园)进行的局部、单项或几项教育内容的督导;随访督导是不定期地对学校(园)工作进行的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八、综合督导、专项督导评估的程序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督导评估计划,排定督导日程表。

2.准备好督导评估所需的评估方案或标准、问卷、提纲和各种统计表册等材料。

3.提前三周对被督导评估的学校发出《督导通知》,同时下发督导评估方案或标准要求,以及相关统计表册。

4.组建学校督导评估组和专项评估工作小组,评估组成员以督学为主,根据情况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5.培训督导评估人员。

6.实行责任督学制。责任督学负责与学校的日常联系,督促、指导学校的自评、总结工作,了解其按自评程序开展工作的情况。

责任督学要对负责联系单位督导前的准备工作、督导时的业务工作、督导后的报告撰写和资料整理工作等给予指导,帮助学校解决有关问题,以提高督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7.研读学校送交的自评报告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学校规划,充分熟悉学校情况,整理出需要重点验证的内容。

(二)实施阶段

1、综合督导评估时间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为中学3天、小学2天、幼儿园1――2天;专项督导评估时间酌定。

2、督导评估实施程序为采集信息、逐项评定、综合分析、撰写报告、反馈意见等,具体步骤如下:

1)召开汇报会,听取校长自评工作汇报。参加人员:督导评估组成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教代会全体成员,也可吸收学生会代表参加;

2)督导评估人员按分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听课、座谈、问卷、访问、观察、调查等多种途经和方法,广泛收集、核实信息,做好写实性笔记,为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督导人员和学校要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

3)专项工作组分析整理信息,对照指标标准和权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各项指标作出等级判断(专项指标自评可信度偏低的,给予适当扣分)和评价,填写专项评估表,撰写专项评估报告。专项工作组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同自我评估实施阶段第3(1)条第2款;

4)督导评估组集体评议,汇总评估人员对各项指标的评估意见,填写有关评估表,对全校工作做出等级判断和评估结论;

5)责任督学根据督导评估组集体做出的评估结论,撰写《督导报告》。内容包括综合督导评估组活动基本情况、学校发展的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情况分析、评估等级、督导建议等。报告要客观、准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督”“导”结合;

6)经督导评估组全体会议通过后,口头向学校反馈《督导报告》,征求学校意见。反馈会议参加范围同本阶段第2(1)条。专项督导报告此项可简略。

(三)结果处理阶段

1.《督导报告》由责任督学修改后,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如有重大问题需经教育督导机构会议研究决定)后发布。《督导报告》发至被评估学校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可内部通报;经本级政府同意,评估结果可向社会公布。

2.学校接到《督导报告》后,应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和学生会成员会议予以公布,并认真研究整改意见于15日内报送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济南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3.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进行复查或回访;

4.整理评估资料,填写各种报表,归档立卷。

九、随访督导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学校情况确定,指派两名以上督学不定期地进行,侧重调研和过程性督导检查。

随访督导一般不事先通知。必要时,告知下级教育督导机构或被督导学校,给予工作协调与配合。

督学完成随访督导后,一周内将《督导报告》交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随访活动基本情况(时间人员、目的任务、活动概况等)、学校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情况分析、督导建议等。

十、实行回避制度。在督导评估中,督学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调离被督导评估单位不满三年的,应予回避。

十一、对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参照本《规程》执行。

十二、本规程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1996年2月颁布的《济南市中小学(园)督导评估工作规程》同时失效。

                       

                                  二○○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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