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 |||||||
|
|||||||
(济办发〔2015〕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济发〔2011〕22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5个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到2015年,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一)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积极探索完善不同类型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面的不同管理办法。 (三)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必须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转任和调任人员,做好过渡工作。 (四)做好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好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转换工作。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企改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的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实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人事政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公平享受政府在人才培养、吸引、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公平参与政府开展的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活动,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向其公平开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接转等手续。 三、全力推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 (一)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要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完善聘用制度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全面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和市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自主确定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尽快实现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积极做好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推行职员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年度用编进人计划(补充人员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编报年度招聘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其中县(市)区以下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地域等界限,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把加强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结合起来,坚持规范程序、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公开招聘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聘用人员公示、备案等工作程序,实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把人员进口关,提高新进人员素质。 (四)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完善济南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或群众推荐及组织提名等方式产生人选,根据岗位不同特点,灵活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专家评议等方法实行竞聘上岗。坚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必须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工作人员能上能下。 (五)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奖惩制度,积极开展事业单位奖惩工作,充分发挥奖惩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六)完善人员退出机制。畅通人员出口,拓展人员正常退出渠道。规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办理档案接转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 (七)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预防调解的有效方式,鼓励通过调解解决人事争议,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内部预防协商处理机制建设和源头治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加大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力度,做好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健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建设,为开展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制定申诉规则,规范复核、申诉的受理和办案程序。 (八)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突出行业和岗位特点,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探索完善多种选拔方式。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探索实行领导人员聘任制,进一步完善委任、选任等多种任用方式。以服务和促进公益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研究确定体现不同行业特点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改进考核方式,扩大考核民主,坚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结合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加强任(聘)期考核,增强考核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四、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完善人员流动政策。创新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畅通人员流动渠道,破除人员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营造环境。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做好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及其他组织间人员流动的政策衔接,促进不同类型单位、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认真搞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机衔接。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逐步完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机制,以岗位聘用为基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等级及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在推行聘用制度过程中,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被聘用的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属未聘人员。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的原则,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在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四)加强人事监督管理和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人事政策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严肃查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违规案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作用。发挥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搭建服务平台,在公开招聘、业务培训等方面创新服务方式,提高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水平。 (五)加强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健全完善以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工资福利、退休、人事争议处理、人事监管等各单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尽快实现人事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的职责。要切实加强党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用事业凝聚人才,以人才推进事业。要加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改革氛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以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行业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狠抓落实,稳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 合实际情况,切实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进度,及时研究和妥善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改革中的不安定因素,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一)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地方政府出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除改革性补贴外,其他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一律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适当倾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结合相关因素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一般按月发放。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济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46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0〕129号)规定执行。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是否统一设立,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及标准的设立,由单位自主确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各级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拟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加强对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搞活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确定退休人员补贴的总体原则为,要努力保障退休人员能够分享到发展成果并与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区别单位类型,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或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给予适当倾斜,并给予必要财政支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起步,分阶段推进,逐步到位,进度上不搞“一刀切”。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起来。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各主管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做好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做好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和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严格落实纪律要求。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在绩效工资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的要求严肃处理。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水平调整的政策规定,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政府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域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确保国家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建立的特殊津贴和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落实到位。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六)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印发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