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市监撤登字[2018]第001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韬
地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11
经查明: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设立登记时,冒用马文韬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马文韬”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等设立登记材料,将马文韬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住所是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11,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登记的住所找不到该公司。公司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情况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17年10月17日核准的登记档案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的核准登记时间和申请登记的事实。其中含有马文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是2014.07.31——2024.07.31。
2. 马文韬举报信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为2017.06.27—2027.06.27。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智远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证明王树美报警的函》1份。
3.《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结果证明设立登记材料中马文韬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4.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该企业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
5. 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11房屋所有者李素芹女士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及向执法人做出的证明1份,证明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A座1-1311从事经营的证明1份,证明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不在此处从事经营。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冒用马文韬丢失的身份证,伪造“马文韬”虚假签名,并提供了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设立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市监撤听告字〔2018〕第0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7年10月17日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该次设立登记内容。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17日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冒用马文韬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马文韬”签名,提交了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将马文韬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海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