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市监撤登字[2017]第008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文
地址(住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东源大厦10层南04室
经查明: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变更登记时,冒用魏文文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魏文文”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等变更登记材料,将魏文文登记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住所是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东源大厦10层南04室,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找不到该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联络员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情况由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2016年1月7日核准的登记档案一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的核准变更登记时间和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其中含有魏文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是2014.04.08—2024.04.08。
2. 魏文文举报信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时间为2015.02.16—2025.02.16,单县公安局高老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魏文文于2015年2月16日丢失补办身份证。
3.《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结果证明变更登记材料中魏文文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4.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并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向公司股东张玲芝、监事郭婷婷、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玲玲,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张玲芝、郭婷婷、张玲玲均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以上证明当事人冒用魏文文丢失的身份证,伪造“魏文文”虚假签名,申请变更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市监撤听告字〔2017〕第0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6年1月7日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该次变更登记内容。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时,冒用魏文文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魏文文”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等变更登记材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龙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