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晓宁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7号蓝调国际公寓1号楼204
经查明: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连晓宁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连晓宁”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材料,将连晓宁登记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的住所为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7号蓝调国际公寓1号楼204,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向物业负责方了解没有该公司,且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
上述情况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17年7月10日核准的登记档案复制件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的核准登记时间和申请登记的事实。其中含有连晓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是2014.03.11—2034.03.11,证实与连晓宁现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17.02.27—2037.02.27)不一致。
2. 连晓宁举报信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为2017.02.27—2037.02.27,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区分局皇冠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1份,证明连晓宁曾挂失过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34.03.11的身份证。
3.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智远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证明连晓宁报警的函》1份。
4.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1份,《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照片4张,证实该公司未在登记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7号蓝调国际公寓1号楼204经营,反映出登记材料中的《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内容并不真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证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6.分别向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监事张旭、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彭方方(被退回)邮寄询问通知书,张卫东、张旭、彭方方均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7.《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结果证明设立登记材料中连晓宁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冒用连晓宁丢失的身份证,伪造“连晓宁”虚假签名,并提供了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2月2日在历下区政府官网向当事人公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市监撤听告字〔2019〕第0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7年7月10日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该次设立登记内容。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冒用连晓宁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连晓宁”签名,提交了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等材料,将连晓宁登记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当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