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5 10:24 浏览次数: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济历下市监撤登字〔2019〕第006号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水清

地址(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13号一层A-108

经查明: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冒用于水清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于水清”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将于水清登记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登记的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13号一层A-108,经执法人员对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13号A座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无A-108室,也无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情况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17年5月10日核准的登记档案复制件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的核准登记时间和申请登记的事实。其中含有于水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是2011.09.30—2031.09.30,证实与于水清现在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03.01—2036.03.01)不一致。

2.于水清举报信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显示身份证签发的有效期限为2016.03.01—2036.03.01,淄博市公安局科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于水清曾于2016年3月1日丢失并补办过身份证。

3.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东关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1份;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照片1张,证实经执法人员对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13号A座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无A-108室,也无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反映出登记材料中的《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的内容并不真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1份。证明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分别向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人刘鹏、股东马明淑、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靳天华、财务负责人廖书虎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均未在限定期限内前来接受询问、提供证据。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冒用于水清丢失的身份证,伪造“于水清”虚假签名,并提供了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9年2月2日在历下区政府官网向当事人公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济历下市监撤听告字〔2019〕第00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2017年5月10日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该次设立登记内容。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冒用于水清丢失的身份证并伪造“于水清”签名,提交了虚假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租赁合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将于水清登记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撤销济南枫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你公司的营业执照作废。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