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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休学的政策和解读
11370102MB2864902R/2024-6616969
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11-22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休学的政策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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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延缓入学和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鲁教基发〔2016〕3号)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休学做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延缓入学的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解读:对于在法定入学年龄的适龄儿童、少年,确因其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在当年招生季,由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所属服务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招生学校落实备案后报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延缓入学申请可以是适龄儿童、少年到了小学入学年龄时的入学延缓申请,也可以是小学毕业后拟升入初中一年级时的入学延缓申请。

二、学生休学的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解读: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在校学习的,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生诊疗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不能在校就读的有效证明等。经学校核实确需休学的,学校同意后报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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