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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友谊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济南市友谊小学
2025-06-06

济南市友谊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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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友谊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校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学校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子如下:

一、学校成立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

    大组长谭金辉

领导小组组长:高

 员:朱咏梅  侯德云    

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各班级班主任 成员每班2名家委会)

二年级二班组长:薛春杰 成员:张松磊 王瑞

二年级四班组长:王燕芝 成员:刘盼 李庆霞

三年级三班组长:王   成员:穆红彬 孙萍

五年级一班组长:赵倩倩 成员:徐双双 马海军

五年级四班组长:王凤   成员:汤建强 邴翠

认定审核小组组长:

一年级:胡晓敏      二年级:薛春洁

三年级:王倩        四年级:彭玉洁

五年级:陈瑞悦      六年级:王楠楠

资助工作小组组长:谭金辉

资助项目评审组长: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谭金辉

二、济南市友谊小学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一条 本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政教处承担领导小组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学校各年级组长组成。

第五条 认定依据。学校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济南市学生资助大数据平台对全体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对于系统中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③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其他困难家庭学生列入资助范围,确保应助尽助。如系统中的学生不申请,请其填写《放弃说明》。

其他困难认定: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

不在国家、省、市资助平台的其他困难学生,按照其申请的困难类型,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家访、社区调查核实、电话询问、观察学生日常情况等多种方式,对其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认真核实,并由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原件,学校领导小组、评议小组对提交的相关证件进行重点审核是否真实、合法、符合资助要求,进行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四条 学校认定困难学生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生活补助评审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根据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针对全国系统及省系统对比出来的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身份信息,对经比对的在籍在校特殊困难学生无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无需公示即可享受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最新政策“免申即享”,践行“润物无声”理念,让特殊困难学生在“无感”中事受主动服务,实现学生资助更“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的目标。(参考《山东省自主管理中心》鲁学助202415

第十 本办法自2024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月11日。

二十 本细则解释权归济南市友谊小学。

 

济南市友谊小学

2024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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