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泉城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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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山东省济南泉城中学学生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舞弊现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学科考试成绩作零分,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首次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擅自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要求上交的考试材料)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记零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班级量化相应扣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无线通信工具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屡教不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强行继续答题的。
第三条 考生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各科考试成绩作零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班级量化相应扣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作弊工具当场予以没收,由家长亲自领回);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4.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基本答案雷同的;
7.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8.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次考试,其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记零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5.经查实有打击报复检举人等行为的;
6.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六条 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通达相应级部,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作出各项处分,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监护人,告知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期限,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监护人。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年级研究同意,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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