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章程之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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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及参加学生社团和文体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社会实践,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热爱劳动,注重实践,发展能力,强化职业素养;
(四)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知荣明耻,诚实守信;
(五)坚持锻炼身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重安全,珍惜生命, 热爱生活;
(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以表扬为主的学生奖惩教育机制,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实行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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