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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下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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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民政局
2025-03-06

济南市历下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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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 号).pdf

2.济南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试行)(济民发2021〕53号).pdf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名称、扶持对象、措施内容和标准

(一)省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政策依据1)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如符合条件,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

【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标准为2400-3600元。

【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改造提升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12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标准为2400-3600元。

3.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政策内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扶持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并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对各市评出的4、5星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统一进行复核认定后,方能按照以上标准享受运营补贴。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扶持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5.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 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扶持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6.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对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

7.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政策内容】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对象】2021年1月1日以来,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二)市、区级扶持政策(具体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政策依据2)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政策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护理型床位,征地新建的,每张床位补助 16000元(含省级补助);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含省级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扶持对象】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征地新建的,每张床位补助16000元(含省级补助);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含省级补助)。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设施,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3.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本项目

(1)建设补助

【政策内容】经评估符合幸福院建设(改造)标准,按照基本型、标准型和综合型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对新建幸福院,分别给予8万元、11万元、1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改造闲置房产配置的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扶持对象】针对新建、改造闲置房产配置的幸福院。

【扶持标准】对新建幸福院,分别给予8万元、11万元、1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经改造闲置房产配置的幸福院,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不等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2)运营补助

【政策内容】经评估且达到相应标准的幸福院,按基本型、标准型、综合型每年发放4万元、5万元、6万元不等的运营补助。

【扶持对象】经评估且达到基本型、标准型和综合型标准的幸福院。

【扶持标准】按基本型、标准型、综合型分类标准每年发放4万元、5万元、6万元不等的运营补助。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

【政策内容】具备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每张床补助1000元。

【扶持对象】具备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

【扶持标准】每张床补助1000元。

5.养老机构运营奖补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本市户籍60 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75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其中,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以上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扶持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75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其中,收住低保、计划生育特扶家庭成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含省级补助)的标准补助。以上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集中照护的服务机构,收住老年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照上述奖补中特扶家庭中度、重度老年人补助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6.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

【政策内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达到 1-5星级分别给予6、7、8、10、12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1-5星级分别给予4、5、6、7、8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分类建设100-300平方米标准且经评估规范运营的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评估结果给予2万元奖补。

【扶持对象】建成并投入运营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扶持标准】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5星级分别给予6、7、8、10、12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1-5星级分别给予4、5、6、7、8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分类建设100-300平方米标准且经评估规范运营的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评估结果给予2万元奖补。

7.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

【政策内容】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根据等级给予4、5、6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自 2022年起须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扶持对象】投入运营满一年后,经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和扶持政策标准的农村幸福院,自2022年起须纳入市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监管,且各类安全预警和监管设备正常运营。

【扶持标准】根据等级给予4、5、6万元(含省级奖补)不等的奖补。

8.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助

【政策内容】对养老机构,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5-6级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300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450元标准补助。

【扶持对象】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5-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扶持标准】对养老机构,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5-6级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300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450元标准补助。

9.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对以上三类人员,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予以补贴:5-6级每月400元;3-4级每月300元;1-2级每月160元;高龄独居每月80元。

【扶持对象】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且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并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扶持标准】对以上三类人员,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予以补贴:5-6级每月400元;3-4级每月300元;1-2级每月160元;高龄独居每月80元。

10.专项补助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

【政策内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 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含省奖补)。在一线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补助1200元,满1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3000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40%,县级财政承担比例60%。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标准】

1.对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含省奖补)。

2.在一线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补助1200元,满1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3000元。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

【政策内容】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含省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40%,县级财政承担比例60%。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扶持标准】

1.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含省级奖补)。

2.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

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3)其他专项补助

①困难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补助。

【政策内容】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解决,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比例40%,县级财政承担比例60%。

【扶持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

【扶持标准】参加照护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市区两级解决。

②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补助。

【政策内容】按照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综合监管要求,支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转型提升,对升级开发和日常运维按年度予以列支。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40%,县级财政承担比例60%。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扶持标准】升级开发和日常运维按年度予以财政列支

③养老组织(企业)连锁运营奖补。

【政策内容】对在本市登记备案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④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和技能比赛。

【政策内容】除经市人社部门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养老护理人员外,根据年度培训、竞赛计划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竞赛组织机构等实施培训、竞赛,并按培训(竞赛)人数和培训(竞赛)情况据实结算培训(竞赛)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比例40%,县级财政承担比例60%。

【扶持对象】参加市级培训和技能比赛的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人员

三、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实施部门及咨询方式

实施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1-88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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