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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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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民政局
2025-01-08

历下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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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发〔2022〕11号。

(二)资格条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救助标准:目前每人每月995元。

(四)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户籍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家庭,向居住地申请低保,空挂户、集体户低保审核确认由居住地街道负责。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历下政发〔2016〕4号;

2、《关于转发鲁民〔2021〕86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济民发〔2021〕54号。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历下区户籍且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救助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462元/月/人;二级396元/月/人;三级、四级286元/月/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286元/月/人;二级220元/月/人。

(四)申请办理:

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代办人(代办人需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注:低保残疾人不再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由区民政局每月通过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低保残疾人信息比对,及时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民发〔2018〕140 号。

2、《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发〔2020〕26 号。

(二)资格条件:具有济南市户籍且年龄在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三)救助标准:

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经区民政部门评估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一、二级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四)申请办理:低保老年人不再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由各街道每月通过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低保老年人信息比对,及时调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

四、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济民发〔2021〕50号。

(二)资格条件:特困供养对象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492 元/月。

2、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自理标准每人每月255 元/月,半自理标准每人每月424 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每人每月 847 元。

(四)申请办理: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负责审核审批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五、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济民发〔2021〕35 号。

(二)资格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三)救助标准: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 3-12 倍;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3、一事一议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

(四)申请办理:由街道负责受理、审核、审批。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的意见》济民发[2010]27号。

(二)资格条件:保障对象为具有历下区户籍的父母双亡的未满18岁的孤儿。

(三)救助标准:目前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815元。

(四)申请办理:由孤儿监护人或居委会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历下民发〔2020〕11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二)资格条件:

1、具有我区户籍且未满 18 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救助标准:目前每人每月1815元,享受低保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申请办理: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八、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 56号。

(二)资格条件: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三)救助标准:目前每人每月1452元,符合条件享受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四)申请办理: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咨询电话:0531-88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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