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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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政办发〔2019〕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企业培育,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围绕八大百亿级产业打造一批专业化、特色化、集聚化产业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历下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由专门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配套,具备较强的产业辐射力和市场发展潜力,为集聚产业设立的特定区域。根据发起主体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园区两类。
第三条 产业园区实行“一园一策”,由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统筹,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政府主导型园区指由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主导,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园区运营管理的产业园区。社会主导型园区指在产业部门指导下以企业为主导建设的产业园区。
第五条 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认定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历下区八大产业发展需求,主导产业明确且相关企业预期占比不低于60%(以楼宇群为单位申请认定产业园区的,相关企业占比不低于40%)。
(二)具备一定的产业载体空间。政府主导型园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平方米,社会主导型园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三)园区运营机构须为在历下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有专门团队负责园区运营,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有健全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四)园区须在企业数量、经济贡献等方面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产业集聚吸引力,引入本行业领域影响力大、排名靠前的龙头企业,具有产业先进性和市场发展潜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园区申报。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部门初审。产业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由产业主管部门起草拟与园区运营机构签订的园区建设协议,并提交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
第八条 审核认定。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对部门提报的初审意见和协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予以认定。
第九条 签署协议。产业主管部门与园区运营机构签订园区建设协议并推进落实,协议报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备案。协议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园区产业定位及基本情况。
(二)运营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责,包括园区招商运营,统计入驻企业信息、园区企业考核、组织会展交流活动,政策宣传,物业管理等。
(三)园区效益预期目标,包括园区阶段性经济指标目标、入驻企业数量、园区营业收入及增幅、主导产业企业占比、园区经济贡献、其他与园区定位相匹配的特色指标。
(四)园区“一园一策”政策,包括园区租金支持、企业业绩奖励、活动经费奖励、其他与园区功能相匹配的特色政策。社会主导型园区主要以租金支持政策为主。
(五)对园区和企业的约束条款,包括园区运营企业5年内不得改变园区主导功能,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限,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区级政策就高不重复等。
(六)结合园区实际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违约条款。
第四章 园区考核
第十条 产业园区实施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以园区建设协议为主要依据。
(一)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统筹园区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督促产业主管部门做好园区工作推进,牵头对全区产业园区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二)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园区发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园区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
(三)对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措施,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产业园区资格,对在申报产业园区或综合评价中弄虚作假、违反协议约定的追缴已兑现的产业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历下区重点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变化适时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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