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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0102MB26464895/2020-4160323
食品药品监管
历下政办发〔2020〕1号
历下区政府办公室
2020-01-20
2020-01-20
2025-02-20
失效
LXDR-2020-0020001
本文件自2020年1月20日公布,自2020年2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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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历下政办发〔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要求,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针对经营规范的食品经营企业,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告知承诺制”改革有效运行的支撑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实现监管部门从传统的集权管理向现代的契约化、信用化管理方向转变,促进食品经营者全面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

(五)《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六)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二字〔2018〕143号)。

四、实施范围

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拥有20家以上分支机构或门店,经营规范,且在原许可分支机构或门店经营过程中一年内未因主观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或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五、实施原则

(一)创新突破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驱动,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流程,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

(二)宽进严管原则。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着力推动

部门职能重心从许可审批为主转移到加强监管和提升服务上来,建立健全许可、监管相配套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诚信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引入信用监督机制,引导申请人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逐步实现“一次违规,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四)形式审查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办理。因形式审查登记导致的败诉,登记机关应尊重和严格执行司法判决或裁决,不追究无过错登记人员责任。

六、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许可机关1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将许可信息推送给相关监管部门,由各监管部门承接相关监管职责,并对其承诺事项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一)书面告知。行政许可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历下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及《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自查,自查符合

要求后,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三)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现场核验。行政许可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当日将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部门,由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7日内结合日常检查对被许可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相关承诺事项的单位,直接由各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后监管。

七、违约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 整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 应作以下处理:

1.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相关许可决定,交由做出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相关许可,并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承诺者的许可申请。

2. 将违反承诺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行政许可部门在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

行为。

3. 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告知。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布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及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做好许可证办理指引工作,印制、派发相关办事指南。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根据审批事项存在的安全隐患 高低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自行政许可机关做出行政许可之日起,因自我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申请承诺主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免除行政许可机关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九、附则

本文件自2020年1月20日公布,自2020年2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本机关就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法定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食品销售等许可范围。

2. 有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具体要求见《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3.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拥有20家以上分支机构或门店,经营规范,且在原许可分支机构或门店经营过程中一年内未因主观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或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

四、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

2. 已签章的《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五、其他

请你慎重做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证本单位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我公司(我)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已认真学习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申请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规定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述承诺为我公司(我)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决定,接受行政许可部门将我公司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承诺书


申请者就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规定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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