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部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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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为了加强我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着力更好地满足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就医需求,努力实现公费医疗服务更加优化、公疗经费使用更加高效、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的目标,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济南市历下区部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二、决策依据
1. 卫计字〔89〕第138号文件《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历下政办发〔2013〕36号文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历下区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 历下政办发〔2013〕37号文件《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修改意见》
4. 济医保发〔2023〕3号文件《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5.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八届第41号〕 会议确定:原则同意区医保局的汇报《关于调整区直公费医疗政策的汇报》;
6. 济医保发〔2019〕18号文件《关于印发<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7. 济政办发〔2022〕12号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济南市历下区部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历下区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未参与公费医疗改革的特定群体(包括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及无军籍代管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得到有效保障。该细则的制定,不仅是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号召,更是为了平稳过渡公费医疗与医疗保险的并轨工作,确保这些特殊群体的医疗权益不受影响。
四、重要举措
细则首先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参与公费医疗改革的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及无军籍代管退休人员,确保政策的精准实施。
历下区人民医院被指定为公费医疗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此举有助于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并为公费医疗人员提供便捷的就医服务。
公费医疗人员就医参照济南市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确保用药和治疗项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结算方式,如离休干部和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据实报销,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等,旨在减轻公费医疗人员的经济负担。
无论是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经费的报销,还是个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报销,细则都明确了具体的报销程序和时间要求,提高了报销效率。
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规定,为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绩效。
参照济南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建立大额医疗费二次支付制度,并设立报销绿色通道,确保因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阶段性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的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报销。
根据财政预算和定额管理办法,为不同类别的公费医疗人员设定了年度医疗经费定额,并对超支部分明确了财政和定点医院的分担比例,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济南市历下区医疗保障局
咨询电话:0531-86980779
六、专业名词
“三大目录”是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障部门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公费医疗人员使用药品、发生诊疗项目或使用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如果属于“三大目录”内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报销;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不予报销。
政策实施效果:解决了公费医疗人员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确保了公费医疗经费使用安全,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了公费医疗人员幸福感和获得感。
政策措施宣传:一是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将《济南市历下区部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下发至各公费医疗单位及经办人员;二是通过网络、电话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三是关注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建立监管预警机制,确保公费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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