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历下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综合室副主任杨鸥解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部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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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员:杨鸥
职务:历下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综合室副主任
从事工作:承担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及服务工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人员类别 | 定点医疗机构(历下医院) 报销比例 | 非定点医疗机构(急症转诊转院) 报销比例 | 异地备案就医 报销比例 |
离休干部 | 据实报销 | 据实报销 | 据实报销 |
六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 据实报销 | 据实报销 | 据实报销 |
民政代管 退休人员 | 甲类90%; 乙类80%; | 甲类80%; 乙类80% | 甲类90%; 乙类80%; |
无军籍代管 退休人员 | 甲类90%; 乙类80% | 甲类80%; 乙类80% | 甲类90%; 乙类80% |
民政代管、无军籍代管退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按95%报销;特殊病种如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转诊至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按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 |||
备注:公费医疗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表内比例报销,超出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超过10万元的予以绿色通道报销。每月按时审核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费用,每月及时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每年年初按规定及时完成上年度大额医疗费二次支付报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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