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简介
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党纪、政纪,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具体内容是: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程序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举报电话等各种形式的群众举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密切了党群关系,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提供了大量线索,为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提供了各种信息,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和基础工作。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
邮政编码:250014
乘车路线:乘63路、103路汽车在姚家镇政府站下车,或乘10路、46路、47路、50路、52路、87路、89路、99路、101路、102路汽车在甸柳庄站下车。
举报中心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30-5:30。
举报电话:8150607
受理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举报须知
1、检举、控告党员、干部、党组织、行政组织违纪违法行为是党规和法律赋予党员和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每个党员和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2、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信访人要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4、信访人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信访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6、信访人应遵守党政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许无理取闹和纠缠,如有违反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行为,须接受教育、规劝、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7、信访人应自觉接受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应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8、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由哪一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调查处理。对司法部门的判决、处分不服的,可直接向作出判决处理的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9、反映的情节越细越好,线索越具体越好,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查处。我们欢迎署名举报,以便于联系和调查。对于举报有功者,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奖励。
信访知识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⑴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
管理。
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不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什么是申诉?
党员或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向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申诉理
由,请求复议、复查的行为。
检举与控告有什么不同?
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控告是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
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3)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
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
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义务:
(1)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
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
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