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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章程
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07-24

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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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

章程

 

序言

 

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由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1999年创办。学校现有千佛山校区、开元校区清华园校区、燕园校区。学校经过20余年发展的积淀,规范办学,创新管理,形成了对外交流、双语教学、九年一贯制和艺术教育四大办学特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全面提升育人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全称为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英文名称为Dongfang Bilingual Experimental School of Jinan;法定住所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1号;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路8号;济南市历下区燕翔路1;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38号微信公众号DFSY0531

第三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举办,隶属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南市历下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581 万元

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历下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条件的本区学区内的学龄前儿童办学规模以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质量,秉承着“民族魂魄、国际视野、中西合璧、融合发展”的办学理念,教育、引导每一个学生走向成人、成才、成功,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国家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完成区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校以“特色发展、优质发展、和谐发展、均衡发展、创新发展”为主线,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敦品力行,追求卓越,与时俱进,在区域基础教育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创建具有创新型、示范性、国际化的九年一贯制齐鲁名校作为发展目标。

学校营造“人文、包容、卓越”的管理文化,坚持“做更好的教师”的理念,培育自主提升、异步发展、各美其美、智慧地爱的教师文化。教师发展目标: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学校致力于培养“品高志远、阳光自信、敢于负责、具有创造力”的学生。通过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等校园节日,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使每个学生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成长,为幸福人生奠基。

第七条  校训:好学力行爱国德。文化精神: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知行合一、精益求精。校风:强基培元,追求卓越。教风:学高身正,教学相长。学风:知行合一,学思并重。培养目标:品高志远、阳光自信、敢于负责、具有创造力的好少年。办学特色:对外交流、双语教学、九年一贯制和艺术教育。

第八条  校标校旗校歌

 

图层 6 副本校标

 

主体部分由字母“E”和“C”组成,分别是英语“English”和“Chinese”的第一个字母,代表我校双语教育的办学特色。“E”和“C”两个字母自然和谐地连成一个整体,寓意着我校师生既要树立国际视野,又要具有民族之魂,中西合璧,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语教育成功之路。同时,蓝色主调代表宁静、祥和,绿色代表我们要创建蓬勃发展的具有人文精神的时尚校园。

双语旗子校旗

 

 

 

校歌《走进东方》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本单位设置党总支部,隶属于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接受中共济南市历下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第十条  制定《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本单位党组织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

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设立学校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党组织带领共青团、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务办公室承担本单位党务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

本单位党总支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提出并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制;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委员、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全环境立德树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组织委员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11.选举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和副书记。

   12.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推荐上级党代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4.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县(区)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领导班组工作分工,干部岗位调整,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4.干部和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的权利和义务为: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对本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产生方式为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任命或聘用。校长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校长是代表学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应由民主决策。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根据《 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本单位设置 6个内设机构,其名称和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承担学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部。承担学校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奖惩、培训、考核、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出国(境)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学校党的建设、群团、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的具体工作。

(三)教学管理部。承担学校日常教学事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活动计划工作;承担学校的招生工作;承担教学安排工作;承担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等工作。

(四)学生发展部。承担学校日常学生德育事务工作;承担对学生的奖惩、资助、保险等工作;承担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体育、艺术、卫生等工作;承担班主任管理工作;承担“家、校、社”联合育人工作。

(五)后勤保障部。承担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承担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学校生活、校园绿化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安全保卫部。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工作;承担人防、物防、技防等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学校安保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就教职工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求实创新、统筹协调,实行“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全息育人”的德育管理。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公民素质培养为重点,以健全人格培育为基础,着力创新德育方式方法,着力提高班主任队伍素质,着力提高德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开展生命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建立各类教育基地,借助校学生会、学生自我管理队伍等平台,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积极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做好每学年社团组建和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方式。不断深化课堂教学转型,坚持因材施教,实施多种形式的个别化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努力体现民主、平等、和谐的课程改革理念。

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学校工作,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通过选课走班、分层教学、个性辅导、加强作业设计等形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并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项体育活动、艺术活动、中华优秀传统教育及国防教育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巡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教育。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入学政策和文件精神,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分的入学服务区域,按照免试入学的原则,保证服务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能够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向上级部门申请资助金等方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代表学生由各中队选举产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各项用人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四个类别。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与科研管理制度,建构“基于问题,先学后教,跟踪改进,做最好的教师”的校本研修模式,培育多维对话、合作共享的研修文化,形成自我反思、同伴合作、专家引领三者融合发展的研修机制。以教育科研推进教育教学探索和改革,努力实现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实现办全国一流的教育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骨干教师正向流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在我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交流轮岗。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以及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必须具备交流轮岗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处理办法》要求,对我校专业技术教师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校合作委员会。学校为家校合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充分利用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基地的平台,加强与国际友好学校的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定期聘请外籍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一切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需要全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由专人进行管理和统计。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所有收入、支出以及凭证管理工作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牵头,后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各个预算使用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开展情况科学的编制预算说明,制定预算金额上报学校后勤部门汇总。同时接受上级监督。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学校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内控体系中针对相关工作网格框架进行操作。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对所有受赠财产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计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根据具体受赠资产分类由专人进行管理。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庭、社会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信息通过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  进行公开。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济南市历下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关于优化流程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济编办发〔2020〕19号)相关程序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和体育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2021527日审议通过。2023年12月8日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济南市历下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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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东方双语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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