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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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山校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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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按照鲁学助〔2024〕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在籍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校级领导
职责: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审核批准名单及档次。
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学生管理中心干部
职责:统筹二级认定工作的结果并进行汇总上报公示等工作。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组长:级部组长
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包级主任、级部家长代表
职责:组织对年级内申报的学生家庭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统筹评定,初步确定名单及档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任课教师、大于班级人数5%的学生家长代表
职责:依据材料,结合其他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济南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低保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身份信息,对经比对的在籍在校特殊困难学生无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无需公示即可享受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
2.对学生自主申请且在各级平台中未比对成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对于得分60分以上的认定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山东省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 |||||||||
学生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校 | 年级 | 班级 | |||||||
学籍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
家庭住址 | |||||||||
认定 | 一、本量表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下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
学生自主测评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主要观测点 | 分值 | 得分 | 修正分值 | 备注 |
1.家庭经济困难类型 | 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 120 | 以上类型自动列入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名单,未在名单中的以上类型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 |||||||||
低保家庭学生 | |||||||||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
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 |||||||||
孤儿 | |||||||||
重点困境儿童 |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
烈士子女 | |||||||||
残疾学生 | |||||||||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 |||||||||
2.家庭遭受的突发状况 | 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后,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 | 2.家庭遭受的突发状况 | 家庭遭受较重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变故,造成财产损失,导致家庭成员出现伤残、意外死亡、失踪 | 120 | 需在“申请理由”中描述家庭受灾情况 | ||||
3.家庭所在地属性 | 5 | 3.父母长期居住地所属县区 | 5 | 农村或乡镇 | 5 | ||||
县城 | 3 | ||||||||
城市(含开发区) | 1 | ||||||||
4.家庭成员情况 | 80 | 4.父亲状况 | 20 | 失踪(联)或去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 20 | 父母离异,父亲不提供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济支持的,可列入此项。 | |||
务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 | 15 | 需在“申请理由”中说明 | |||||||
进城务工人员 | 10 | ||||||||
稳定固定的工作 | 3 | ||||||||
个体经营户(拥有1-10名员工) | 0 | ||||||||
5.母亲状况 | 20 | 失踪(联)或去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 | 20 | 父母离异,母亲不提供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济支持的,可列入此项。 | |||||
务农(不含农村种植户或养殖户) | 15 | 需在“申请理由”中说明 | |||||||
进城务工人员 | 10 | ||||||||
稳定固定的工作 | 3 | ||||||||
个体经营户(拥有1-10名员工) | 0 | ||||||||
6.除父母亲之外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 | 5 | 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 | 5 | ||||||
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有收入 | 3 | ||||||||
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全部成员均有收入 | 1 | ||||||||
7.家庭成员上学人数 | 5 | 除本人外,家中另有2人(含)以上在校生,且1人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含)以上就读 | 5 | ||||||
除本人外,家中另有1及人以上在普通高中或幼儿园就读 | 4 | ||||||||
除本人外,家中另有1人及以上在义务段学校、中职学校就读 | 2 | ||||||||
仅学生本人在校学习 | 1 | ||||||||
8.近两年内医疗支出 | 15 | 学生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医疗费用报销后自费5万以上 | 15 | ||||||
学生本人、父母患重大疾病,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医疗费用报销后自费3-5万 | 10 | ||||||||
学生本人、父母患病,兄弟姐妹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医疗费用报销后自费1-3万 | 8 | ||||||||
学生本人、父母患病,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自费5000元及以上 | 5 | ||||||||
学生本人、父母患病,兄弟姐妹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医疗费用报销后自费5000元及以下 | 2 | ||||||||
9.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赡养情况 | 5 | 独立赡养2人及以上,由父母承担的年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 | 5 | ||||||
共同赡养2人及以上或独立赡养1人 | 3 | ||||||||
共同赡养1人 | 2 | ||||||||
无 | 0 | ||||||||
10.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健康状况 | 10 | 有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的年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 | 10 | ||||||
有患有比较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的年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3万元 | 6 | ||||||||
有患有一般疾病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的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万元 | 4 | ||||||||
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父母承担的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 | 2 | ||||||||
健康或无赡养情况 | 0 | ||||||||
5.家庭经济情况 | 31 | 11.不动产拥有情况(不动产拥有人指本人或家庭) | 15 | 无房、靠租赁房居住 | 15 | ||||
农村(乡镇及以下)土木或砖混结构平房,房产(或宅基地)共1处 | 13 | ||||||||
城镇经济适用房或旧村改造回迁房 | 8 | ||||||||
城市,自有房产共1套,面积90平方以下 | 5 | ||||||||
城市,自有房产共1套,面积90平方以上 | 3 | ||||||||
两套及以上商品房、自建两层及以上楼房 | 0 | ||||||||
12.家庭负债情况(不含房贷、车贷等改善型、投资型贷款或借款) | 3 | 负债总额10万以上(截至认定时未偿还额度,下同) | 3 | 需在“申请理由”中简要说明负债情况 | |||||
负债总额5万至10万 | 2 | ||||||||
负债总额不足5万 | 1 | ||||||||
无负债 | 0 | ||||||||
13.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 | 8 | 为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 8 | 家庭收入以年度计算,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成员(主要指父母)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①种植业、养殖业收入;②父母劳务(包括建筑、运输、餐饮服务、手工加工等各行各业)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③亲友赠送、保险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退休金、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支付的赡养费和抚(扶)养费;④房屋租金、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土地补偿和安置费、集体分红、股息及其它合法收入;⑤其它合法收入等。 | |||||
为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 6 | ||||||||
为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 4 | ||||||||
为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 2 | ||||||||
高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 0 | ||||||||
14.家庭拥有交通工具情况(仅指本人或父母名下拥有交通工具,如拥有多样者,选价值较高项) | 5 | 仅有电动自行车等日常交通工具 | 5 | ||||||
5万以下代步型交通工具 | 3 | ||||||||
5-10万保障型交通工具 | 2 | ||||||||
10万以上消费型交通工具 | 0 | ||||||||
4 | 15.近三年获得国家资助情况 | 4 | 连续三年获得过资助 | 4 | |||||
曾经获得过两项资助 | 3 | ||||||||
学校 | 2 | ||||||||
未获得过资助 | 1 | ||||||||
申请理由(不少于200字) | |||||||||
评议小组民主评议 | 复核修正以上15项指标得分 | 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理由等文字描述,结合学生日常在校消费情况,复核认定学生填写的15项指标并据实进行修正。 | |||||||
一票否决 |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 -120 | |||||||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 -120 | ||||||||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 -120 | ||||||||
其他不应予以认定的情况(需说明理由) | -120 | ||||||||
四、认定程序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三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后给在校每一名学生发放《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明白纸》,要做到100%全覆盖,使学生及其家长充分了解资助政策,清楚资助申请程序,杜绝因资助政策宣传不到位而漏助。要做好学生或家长签字确认政策明白纸回执确认单回收工作,发放数量和收回数量要确保一致,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资助部门留存、备查。
(三)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认定量化指标体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 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等因素,对照体系标准进行赋分,对得分60分及以上的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五)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经校务会审核通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表决通过,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八)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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