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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4-10-20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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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一)在校长、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预算资金的核算工作,严格遵守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做好财务分析和监督,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向领导提出建议,协助领导做好财务工作,当好参谋。

(二)熟悉财务上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开支,认真审核每笔支付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有权拒付。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坚持原则,予以抵制。

(三)熟悉各账户科目的运用及其开支范围,认真审核每笔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的科目、编号、内容摘要、金额等记账凭证必备的内容和其他附件的正确性,检查报销凭证经办、验收证明是否属实。

(四)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做记账、算账,做好账证、账实、账账相符,试算平衡编制月、季、年报表。

(五)严格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做到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对挂账的暂付及收款要及时结清,除特殊情况外,年终不得挂账。

(六)按照财政局的要求,做好年终决算报表前的各项结账工作,以保证年终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负责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审核和编制会计年度决算报表。

(八)保管好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按规定编制每月、每季、每年的各种预算报表、统计资料,年终提交决算报告,做好准确及时。

(九)按照财政局相关要求,对学校人员调进调出及离退休人员进行核定,正确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十)按规定保管财务专用章。

(十一)登陆财务软件必须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来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时,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十三)与出纳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务工作。

(十四)加强业务学习,严格要求,不断进取。

二、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现金管理规定和收支标准,负责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现金、支票、票据的保管、签发。

(三)严格管理现金的收付,库存现金严格按限额控制,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对超过核定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将公款擅自借给私人和挪作他用。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公私款不分。

(四)严格管理支票的购买、保管和使用,按规定填写支票的各项要素并填写完整,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完整记录支票领用簿。

(五)严格管理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上缴,完整记录票据领用簿,明确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非财政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

(六)掌握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仔细审核收付单据凭证。每笔款项的收支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有权拒付。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坚持原则,予以抵制。

(七)准确、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账、日清月结,经常清点库存,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出现差异及时汇报。每月按时打印银行对账单,及时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八)严格管理公务卡的使用,明确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按照公务卡结算报销程序按时还款,每月按时与银行进行公务卡对账。

(九)提高警惕,必须将现金和支票等一切票证放入保险柜后才能离开办公室。大额度现金的提取或存放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卫措施。

(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法人名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相关印章。

(十一)登陆财务软件必须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操作,不得越权。

(十二)与会计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协助会计做好各项迎查工作,共同做好财务工作。

(十三)加强业务学习,严格要求,不断进取

 

预算管理制度

一、为适应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制度改革,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 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和编制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是全面反映学校收支情况的预算。在年度开始之前编制。

四、预算管理组织职责划分

(一)预算决策机构:校长室、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预算管理政策、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追加或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

(二)预算编审机构: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主持全面日常预算管理日常工作,设计预算项目相关指标,提出年度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编制年度预算、决算草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和追加方案;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和检查监督。

(三)预算执行机构:各处室是预算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提出本处室年度预算额;组织实施经批复的年度预算;撰写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提出年度预算调整和追加建议;提交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五、 预算编制流程

(一)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1.预算编制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要遵循如下原则:(1)实事求是的真实性原则(2)综合预算的完整性原则(3)准确细致的科学性原则(4)规范透明的公开性原则(5)按时报送、及时审查的时效性原则(6)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平衡性原则(7)轻重缓急、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重点性原则。

2.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正式编制预算前,学校要对本校的资源进行调查,摸清家底,对学校现有的资产、收支状况,在岗在编及离退休人员状况,在校生规模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为编制预算提供真实依据。

(2)确定基本数据和基本依据。对学校的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据实统计,并与上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相核对,以上月末实际数作为编报预算依据。

(3)各科室上报预算建议数。学校要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由教务、大队部、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参加的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共同研究预算年度学校收支计划建议,收集资料、审核数据。

(4)总结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年度新形势。总结和分析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掌握学校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的变化情况,找出影响本年度预算的各种因素(剔除上年度一次性或临时性因素);分析本年度国家有关政策对预算的要求;认真领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3.收入预算的编制

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⑴财政拨款收入的预算,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要分析学校历年财政拨款收入;二要剔除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一次性因素;三要考虑预算年度的新增因素;四要考虑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具体要求。

⑵事业收入的测算要根据学校在校生的情况及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⑶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测算主要依据理念的情况进行测算。对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要按谨慎的原则进行测算,避免预算执行与预算差额较大,给预算执行造成被动。

编制收入预算时,要突出财政供给的主渠道地位,对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的预算建议数,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

上年事业费收支有节余的,年末应转入学校事业基金,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动用上年度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入不足,要在当年收入预算中反映。上年专项资金(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节余应纳入下年度预算,属政府采购的,还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4.支出预算的编制

学校的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学校应根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优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然后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指学校的人员经费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为满足基本支出预算定员定额与管理的需要,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法编制。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情况,计算编制。

(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发展需要,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是中小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对规范和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增加地方教育经费而开辟的一条重要经费来源渠道,是一项教育专项资金。学校根据本校预算年度发展安排,按照具体的项目内容作出教育费附加预算。

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满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目标,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统筹确定全区中小学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

(3)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预算编制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编制学校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1)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金额,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2)学校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时,须提出采购数量和金额,以及拟采购时间,以便组织政府采购。(3)学校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表》,作为年度预算草案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二)预算编报与审批

学校预算编制统一采用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采用“二上二下”的预算编报审批模式。“上报”指上报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下达”指下达预算控制和预算批复。

“一上”:在这一阶段,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的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送到区级财政部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与预算编制相关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如涉及基本支出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实有人数,增人增支的文件,必保项目的文件依据等。

“一下”:区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区级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汇编上报的预算建议数,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编制本区年度预算初步草案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一上”阶段编报的预算建议,在校长的主持下,根据学校年度工作任务与目标责任制,本着“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和轻重缓急的原则认真对预算进行修改和调整。“二上”阶段的上报数不能超过预算控制数。

“二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算草案。教育行政部门将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配下达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安排布置各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各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结合“一上”阶段编报的预算建议数,编制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教育部门预算草案,报关同级财政部门。

“二下”:区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送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个月内,区级财政部门向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预算;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年度预算批复后,正式批复到各学校。  

(三)预算的分解、审批下达

1.预算的分解是指把财政部门下的预算控制数或预算批复数按一定原则细化到到各个预算科室,通过预算分解,可以将财务部门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数在内部预算科室之间进行综合平衡,保证各处室预算数据符合财务部门的指导方向和编制要求。

2.预算审批下达是指将财务部门的最终批复预算数据细化分解,经内部审批后下达各预算科室的过程。通过预算审批下达将预算批复数据合理的分配到各预算科室,各科室应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的追加调整程序不得调整。

(四)预算的执行和追加调整

1.预算执行和调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坚持行之有效的“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统一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 积极组织合法收入。对应取得的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地收缴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2.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校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在学校的核算系统中为专项经费项目设置单独的项目编号,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4.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须对财政批复预算进行调整的,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批,由财务处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因需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应仍用于政府采购),学校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2)其他项目预算调整。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财务处提出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学校财务处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根据批复调整预算。

(五)预算的分析、决算与绩效评价

学校要合理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要做到事前控制,制定各种预算控制指标,加强各种事前事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做到过程控制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或基本平衡。

在每季末与每年年终决算时,学校须向区教体局上报经批准专项经费项目的执行情况、预算批复和执行的对照情况。

预算执行终了,编制决算报告,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按上级部门要求,财务处通过专项经费项目数据库对专项经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内容与批复内容保持一致。

省、市、区级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处理预算管理中的问题。

 

收入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二、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虚列支出,也不得隐匿收入。

三、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各项事业性收费应当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时限。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禁止一切乱收费。不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转移、挪用、坐支各项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坚决杜绝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四、 各项收支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 各项收费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财务室负责对学校票据进行统一管理,由财务室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检验、回收、登记、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校内任何部门不得自制自购票据和违章使用收费票据。学校对外出具的票据,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和“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使用非财政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存根,不得私自损毁。

六、 各类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支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                       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三、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四、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五、 学校应当正确划清各种支出的界限,对各项支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管理。

六、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学校的一切经费开支均应当事先做好预算。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支出计划,报学校财务室审核批准。

七、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八、 学校根据年初支出预算开支经费,应确保公用经费的使用发挥最大效益。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开支制度执行和资金使用范围列支经费。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九、 教育费附加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的项目执行,主要用于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发放,杜绝挤占挪用和擅自更改预算项目。

十、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根据学校情况规定,报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考核。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有建设和购置项目时,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项目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十二、 坚持“经费随着项目走”的原则,学校的各项基建工程,投资额30000元以上的各种扩建、改建、维修、装饰项目等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以及投资额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费用,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经费支出的项目,必须详细、具体的列出项目内容、必要性、提供服务或施工单位的情况和文字说明,须报经区教体局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呈报项目完成报告,同意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三、 学校设施设备的购建要以教育事业发展为依据,建设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建设的规范标准,设备购置要符合国家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设备购置必须按照《济南市历下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能采取政府采购的一律由区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须经教体局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十四、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一是加强预算管理,二是严格按预算执行,三是建立对学校支出的绩效考核机制,四是监理绩效评价的应用机制。

十五、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原始凭证的管理,确保原始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对于失真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一是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发票审核工作,三是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发票真假识别技能,及时获取国地税发票换版信息。

十六、 学校设会计、出纳岗位,岗位分工明确,印鉴、票据分开管理。

十七、 学校实行谁举事,谁负责,经手人是第一申报人和具体落实人。

十八、 建立学校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学校采用“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的管理办法,经费开支须有分管领导、校长逐级签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支出由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及部门预算执行。支出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校长签批,逐级签批后方可报销。外出培训、因公出差实行事先审批管理程序,应事前填报外出培训、因公出差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校长,逐级签批。

十九、 所有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并应取得对方单位的完整名称和银行账号。1000元以下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符合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

二十、 报销费用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报销制度执行,符合规定由单位支付的由单位报销,超标或不合规费用由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二十一、 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等采购均按程序办理,纳入政府采购,严格照学校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报销制度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实行谁举事,谁负责,经手人是第一申报人和具体落实人,实行事前审批、分级负责、分级审批、采购审批的管理办法。

二、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票据。圆珠笔或铅笔填写无效。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每张发票必须查验真伪及发票流向,若出现假发票或发票开具单位出现借用发票情况一律不予报销。有奖发票须当场刮奖,如中奖,兑奖后交回学校,报销时冲减报销金额。

2.发票内容要齐全:收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日期、项目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涂改无效。

3.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印章要完整、清晰、不能重叠,且必须与发票收款单位名称一致。

4.各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务费、补贴、工资等,均要由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发放表,按人员、标准、工作天数等相关信息制表,并由制表人员签字,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学校负责人签批方可发放。

5.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现金结算的要重新取得;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和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

6、外出培训或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 现金结算注意事项

1.根据财务制度要求,现金管理不得以借据或白条抵库。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

2.所有必须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1000元以下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符合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

(二)银行结算注意事项

1.银行结算分为转账支票(同城)、电汇(异地)、公务卡结算。

2.结算时需提供收款单位的完整名称(必须与发票收款单位一致)、银行账号(必须为对公账户)、开户行名称。

3.所有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1000元以下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4.转账支票应由经手人本人领取,若收款单位领取,须由经手人确认后方可领取。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财务电汇。公务卡还款由财务室结算。

四、财务报销要求及流程

(一)事前审批、分级负责、分级审批、采购审批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学校建设发展等工作服务。我校采用事前审批、分级负责、分级审批、采购审批的管理办法,所有资金支出及物品采购申请必须经分管领导及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

1.分级负责、分级审批。经费开支须由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逐级签批,公用经费及项目经费的支出由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及部门预算执行。支出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再报学校负责人签批,逐级签批后方可报销。

2.外出培训、因公出差实行事先审批管理程序。外出前须先填报外出培训、因公出差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逐级签批。未经审批外出产生的费用财务室可不予报销。

3.学校物品采购,一律实行事先审批管理程序。各部门的物品采购应由申购人事前填写物品采购申购单,报分管领导、校长逐级签批,签批后报送学校采购人员。采购后由申购人验收,由采购人员到会计财务室报销。

(二)各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如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各项手续。

(三)财务报销的基本手续及要求

1.教职工到财务室报销,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原始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明细;物品采购的需有“物品采购申请单”;符合固定资产的还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通过政府采购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审批表;外出参加培训的还须有培训通知等。由财务室审核后进行逐级签批。

2.原始凭证须分别由经手人签字、填写事由,并经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

3.明细必须包含:名称、单价、数量、合计(大、小写)、日期、收款单位且加盖单位财务章。

4.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等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5.特殊情况下如先结算后取得发票,可先填写付款申请单,报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批后,交财务室进行结算,在取得发票后须及时交财务室审核再逐级签字。

(四)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1.工资的调整与变动财务室根据人事提供的工资档案表、花名册、调令等相关审批材料办理相关调整。

2.校内绩效、津贴等按学校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具体标准由各部门负责考核并填制发放表,并报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3.各项劳务费由各分管部门负责考核并填制发放表,报经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室发放。

4.教职工有义务配合学校依据银行规定办理开卡及挂失补办手续。若发生工资卡遗失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室,并携带补办的工资卡到财务室及时登记,以防发生差错;若因不及时告知发生的损失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5.教职工保教费报销,按月凭托儿费收据到财务室报销,报销须经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字审批。

6.大宗物品的购置,按年度预算的安排执行,发票、政府采购合同、固定资产产增加单,经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签批后报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现金及支票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的管理

1、财务处设专职现金出纳岗,负责现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2、设置现金日记账,专人记账,作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现金的收付严格管理,必须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白条入库,白条入账。

4、库存现金严格按限额控制,不得超过该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5、领导要每月定期的进行现金检查。

二、现金的使用范围

现金的使用范围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控制使用:

1、职工的借款。

2、临时工的工资。

3、各种劳务费、福利费。

4、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5、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原材料的采购及必备用金

三、现金的安全保卫

1、大额现金的提存,须有保卫人员护送,专车运输,财务人员须二人办理。

2、大额现金入校后,当天发放完毕不得过夜,当天不能支付完毕时,须交送银行或保卫处管理。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3、财务结算中心配备专用现金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一人保管。

4、银行印签与现金支票要分人管理,不得由出纳一人兼管。

5、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支票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的支票预留印鉴和密码,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2、使用现金支票,只用于补充库存,一般不得用于对外付款,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签发。

3、使用转账支票,应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持填写借据和结算凭证(包括购货发票、账单、收据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开出转账支票,凡不能预先取得结算凭证,需要先付款的,提供收款方全称及账号,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带领收款方人员在出纳员处办理领用款手续,并在支票有关栏目填写签发日期、用途和收款方全称,金额,方可领出,并尽快将发票等结算凭证交回。领出的转账支票如发生丢失现象,经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于支票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丢失人赔偿,特殊情况可由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或上级批准后处理。

4、领出支票时需详细登记,填写支票号,用途,收款方单位,金额等项目,并由领出人签字。原则上须收款方来人领取支票,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由经办人代领,送至收款方处。

5、需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委托收款、信用证、托收承付等结算形式办理收、付款项者,同领用转账支票程序。

6、业务经办人员借领的空白支票和财务部门办理的各种汇票,经办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有关入库审批和报销手续,月终前必须将支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支票交回财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对其办理支票再借领手续。

7、严格执行银行结算规定。任何人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银行存款管理工作,依据《银行账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财务室。

第三条 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银行账户分为基本支出账户、财政存款专户和票款分离存款账户。

第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式银行开设账户并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只能办理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必须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正确运用银行结算方式。目前采用的结算方式有:支票、汇兑、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托收承付等。

第七条 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八条 银行存款内部核算与管理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和总分类核算。并设立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入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登记,结出余额,并打印或满页打印。

二、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将学校已经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项目和银行已经入账而学校尚未入账的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汇款的用途并按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四、财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签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五、财务室要妥善保管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凭证及账目,要按时归档,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九条 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收费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单位进行财务往来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 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接收社会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收费审批、票据领用、票据使用、票据保管和票据清查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单位票据使用实行一把手审批制度,金额较大的收费还应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总务室负责检查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 财务室负责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收回工作,并负责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工作;负责票据的使用,费用的收取,收入对账及日记账工作。 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收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票据领购管理人员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 5、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 7、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8、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9、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第八条 收费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收费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根据收费许可证或其他有关规定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室,总务室报单位一把手签批同意后,按程序统一进行收费活动。 

第九条 各部门收费当日将收费款项上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根据收费情况到票据管理人员处领用相对应种类票据,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条 收费完成后要及时将款项存入银行,同时进行财务核算程序。应缴入国库的按规定期限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出纳应及时将存根联交回票据管理人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的各类收费票据,须经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注销。票据管理人员对票据领用人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必须严格审查验收。凡存根缺页、无收款人签章、混用收费票据的,一律不得注销。每季度末票据管理人员将作废票据和收费情况上报主管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要保管5年,保管期满后或因保存困难需要提前销毁的上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总务室应对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从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买(领)票据及借用他人票据、盗取盗用票据;

2、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代开票据;

3、  擅自印制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领用、使用票据;

4、  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5、 未按规定保管票据,发生票据丢失、被盗、毁损;

6、  擅自销毁票据的存根联、票据领用登记簿;

7、 未按规定缴销票据,私分、截留票据收入;

8、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校财力,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第三条 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归口财务室统一管理,财务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管理学校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1.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能由一个人办理银行账号业务的全过程。 

2.银行账户印鉴与票据管理相分离。(1)银行账户收付及支票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银行印鉴由出纳与会计分别保管。(3)银行账户业务的审批人同出纳员、会计相分离。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银行账户的使用执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会计负责票据、凭证的合法合规性稽核,并定期与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使用银行账户,并登记日记账。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 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室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签字。由总务室负责向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办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室需开设临时存款户和外汇存款户时,需写出申请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室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申请,由总务室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十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预留和使用的印鉴为学校财务专用章和校长法人公务私章;以上预留印鉴应作为文书档案管理。以上印鉴的使用、保管由专门人员分管,会计保管财务章,法人公务私章由校长法人委托出纳保管,法人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出纳员管理空白银行凭证(如支票、汇票等),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支票,支票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付款单位、经办人、用途,手续要齐全,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第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学校财务室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要日清月结,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货币资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要专人管理,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备用金的管理。学校财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取备用金,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要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备用金存放的安全。财务室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和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室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校长法人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室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由于印鉴管理不当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票据管理不当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如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银行票据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弄虚作假,欺骗学校和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隐瞒、挪用、截留、贪污银行账户资金及超过限额的备用金,或者坐支收入的,学校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因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款私存的,学校将没收全部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其纠正外,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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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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