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商贸学校章程之教职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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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依法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量、工作业绩为发放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完善和落实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晋级、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履行教学、科研和工作岗位的职责,开展教育改革,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进行经验交流活动,按工作职责和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熟知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学习、进修、交流、奖励、专业发展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取得工资薪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尽职履责,勤奋工作,按照学校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和培养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对外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校实施名师培养、青年技能名师培养和教师梯队建设工程。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安排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每人每 5 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能工巧匠引进制度,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提升专业教学水平。
第六十二条 建立对学校工作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教职工的奖励机制;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交流方案,遵循“制度保障、稳妥推进”的原则,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交流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相挂钩的鼓励措施,促进教师师资合理流动。
第六十四条 为规范教师行为,提升育人质量,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加强自我师德修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学校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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