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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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
历下政字〔2025〕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历下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试行)
一、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5.《“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6.《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鲁环发〔2023〕18号);
7.《济南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济环发〔2024〕1号);
8.《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济政办字〔2023〕41号);
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动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和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便函〔2025〕865号)。
二、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划分过程
(一)划分原则。
1.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与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有效衔接,划分范围为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及中石化济南分公司周边居住区。
2. 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进行划分,辅助结合规划。
3.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应便于促进噪声管理,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因素。
(二)划分方法。
1. 以历下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为基础,结合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进行划分。
2. 对于1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范围内用地,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非敏感建筑物,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 临街的商业综合体应剔尽剔,沿街商铺除外。位于集中区域内部,无法剔除的商业,视同敏感建筑物进行管理。
4. 将非交通干线分隔的多个相邻区域合并为一个连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中,非交通干线可作为集中区域内部道路纳入面积统计。
5. 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6. 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
(三)划分结果。本次共划定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05块,面积33.42平方公里,占历下区1类和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的58.76%,占历下区总面积的38.55%。详见附件。
四、实施要求
(一)管理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管理附则。
1. 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若周边存在一定规模的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当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周边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邻之处(其交界非交通干线、河流、湖泊、山体等)新建的建筑,若新建建筑物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则建成后自动纳入相邻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范围;在非相邻范围内新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不适用自动纳入相关集中区域管理范围的规定。
3.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处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被拆除,且拆除后新建建筑并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则新建建筑建成后,其所处位置自动退出集中区域管控范围。退出后,集中区域内其余范围仍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4. 针对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若存在施工工地紧邻居民区及其他敏感建筑物,则将该施工工地视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并执行相关管理要求。若施工工地周围并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则不执行该项规定。
5. 对于用地性质尚不明确的空地,待用地性质确定并开始施工后,参考上述几条原则执行。
(三)适用的环境噪声限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各类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注: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③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对于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 |||
(四)更新与修订。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变更后,本方案将根据新划定的全市方案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