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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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历下政办字〔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南市历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先期准备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铁路机车、船舶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应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本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工作中,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完善体系,有效衔接。将各级政府专项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有效衔接,形成完善的应急体系。
科学救援,依法规范。尊重科学和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装备、设施、手段。依法规范和完善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1.5 风险评估。承压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存在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爆燃等风险,其中泄漏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燃气等能源运输中断,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群死群伤。
机电类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存在发生倾覆、断裂、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受困(滞留)等风险,其中倾覆、断裂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碰撞、剪切、坠落、挤压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梯轿厢困人和大型游乐设施或索道高空滞留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引发恐慌。
1.6 事故分级及应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事故级别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确定,如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1.6.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6.2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6.3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6.4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且滞留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上述事故分级表述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5 分级应对。
(1)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县(功能区)行政区域的,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
(2)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请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应对。
2 应急指挥机制
区政府设立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1 区指挥部及职责。区指挥部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区长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总工会、历下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历下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的相关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管道企业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的区级经费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区指挥部、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涉及的建(构)筑物质量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负责开展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督促事发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参加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历下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视情依法实行交通管制;参与人员疏散和搜救,对伤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历下供电中心:根据区指挥部统一要求,为现场处置提供供电保障。
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定期组织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适时收集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及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体系。
3.2.1 监测范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2 监测内容: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涉及特种设备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及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提供支援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3.3 预测。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汇总情况,对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运营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预警
区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监测、预测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响应准备,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区政府。
4.1 预警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区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4.2 预警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区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报请市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报道;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有关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危险已经消除的,按规定及时解除预警通报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时限。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2)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3)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及时逐级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
5.2 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指挥部负责人、区政府报告。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历下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接报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 分级响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可能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中,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涉及特种设备的危化品、燃气、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事故,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不再启动本预案。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按照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需要,区政府可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事故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请求启动市级层面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需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极有可能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
(2)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可能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存在继续扩大可能性。报请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一般,采取应对措施后可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跨区县(功能区)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或者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报请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
6.3 现场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调整。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工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6.3.1 综合协调组。由区指挥部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6.3.2 抢险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历下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先期到达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6.3.3 技术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6.3.4 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事故发生单位、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转移、安置伤亡人员,临时解决吃、穿、住、行等问题;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保险理赔和社会救助;负责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6.3.5 新闻宣传组。由相关涉事部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赴现场开展媒体记者管理、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3.6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拨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受影响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保障。
6.3.7 治安警戒组。由历下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护、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6.3.8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当地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3.9 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历下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所属行业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专家参加。在开展事故应急抢救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于历下区,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4 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6.4.1 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6.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6.4.3 探测危险物质及控制危险源。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4.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4.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6.4.7 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6.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6.5 应急联动。区指挥部办公室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事宜。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 扩大响应。如果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故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有关领导同意,向驻济部队或市、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社会动员。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经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突发事故处置信息由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事故信息报请市指挥部发布。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 社会救助。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8.3 保险。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8.4 总结评估。事故处置结束,区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8.5 恢复重建。事故救援结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邀请市市场监管局组建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技术专家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解放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9.2 物资保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类型,为参与救援的专家等应急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区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具的储备。
9.3 通信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9.4 治安保障。历下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
9.5 医疗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6 技术保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9.7 后勤保障。事故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8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事故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区政府分级负担。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突发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工作。
9.9 避难场所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的应急电话。
10.2 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济南市历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各相关力量之间的配合沟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
11 附则
11.1 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11.2 预案修订。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济南市历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1.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