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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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历下政发〔20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重新修订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订)要求,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济发〔2016〕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公正。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执行政策。
(三)直接到人。资金发放要直接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
二、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历下区城镇居民户籍;
2.属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之一的;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合法有效,并未再生育的;
4.个人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养老补助待遇的;
6.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或未缴纳养老保险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年满60周岁,于当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委会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街道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是城镇其他居民的相关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历下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已通过上年审核公示并领取扶助金的奖扶对象不需再提出申请,只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户籍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家)委会进行年度审核。
2.社区居(家)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每年12月31日前,社区居(家)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逐户逐项核实后张榜公示,并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条件的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社区居(家)委会应说明原因,并填写《历下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初审并进行公示。每年1月10日前,街道办事处对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审批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区卫健局。
4.区卫健部门审核、确认和发放。每年1月20日前,区卫健局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核确认本年度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区卫健局审核确认的名单反馈到社区居(家)委会,由社区居(家)委会通知奖励扶助对象。区卫健局于1月31日前将符合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确定的代发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发放到位。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1.奖扶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自年满60周岁当年起,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意见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享受奖励扶助待遇。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2.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承担。
3.资金发放。区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由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局委托指定银行每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凭银行卡领取。该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待遇。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居(家)委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待遇,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的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
2.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
3. 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4. 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5.当年度未审核通过的。
三、奖励扶助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发放。同时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坚决把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好。
(二)严格工作要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相比农村奖励扶助工作,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复杂,人户分离与户口迁移情况较多,要做好深入细致地工作,才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因此,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责部门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要求,一是要严格政策口径,准确界定目标人群,不能随意扩大或紧缩范围;二是要严格履行审核、公示程序,认真审查把关,把工作做细做实;三是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纳入我区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相关职责部门要组成奖励扶助工作督导组,定期深入基层,加强工作督导,及时帮助基层排忧解惑,预防和纠正基层在执行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处理。同时,要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梳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工作顺利实施。
本文件自2021年11月19日执行,有效期5年,到2026年11月18日停止。
附件2历下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pdf
附件3历下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汇总).pdf
附件4历下区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退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