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历下政办字〔202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高引导基金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加快产业集聚,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设立母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或增资参股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重点领域和产业投入、支持我区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后用于再投资的资金,以及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作引导基金出资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投资:
(一)大力扶持创投行业。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和取得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称号的项目,激发全区创新创业活力。
(二)支持产业投资。重点投向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文化旅游、都市工业、金融与类金融等历下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着力构建产业发展新生态。
(三)加大对重点“双招双引”项目和重大项目库项目的支持。对上述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项目基金。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运作。历下区政府组建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基金工作专班),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机构,专班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以工作专班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全区政府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制定基金设立规划、统筹实施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落实引导基金政府出资来源,牵头协调基金工作专班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做好项目储备、推介工作,根据需要制定相关领域基金政策机制,对各部门发起设立的引导基金承担全过程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其中: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筛选、储备、推介工作,建立历下区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做好创投引导基金顶层设计,牵头研究制定创业投资相关政策。
区科技局负责做好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筛选、储备、推介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做好天使引导基金顶层设计,牵头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政策。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并协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牵头完善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政策。
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做好基金与招商引资项目的推介、对接工作,牵头研究建立区市资本招商联动协同机制,完善基金招商体系,统筹招商引资项目与基金的对接,支持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第七条 济南历下财鑫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负引导基金管理职责,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项目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对基金设立方案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二)负责根据确定的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协议谈判,自主开展投资决策、相关协议(章程)签订和引导基金出资等事宜、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退出和清算。
(三)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四)负责建立母(子)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和实施绩效管理,通过委派代表、章程约定等措施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规定和相关协议(章程)。
(五)负责组织开展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业务。
(六)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作引导基金出资。
第三章 投资原则及认定
第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于支持我区力度大的产业类基金,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创投类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九条 对社会资本出资意愿不强,但对支持我区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领域投资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条 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在历下区的投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的1.5倍。
第十一条 投资认定分为直接认定区内投资和按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
(一)其中,以下情形可直接认定为投资历下区企业:
1. 直接投资历下区企业的;
2. 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将市场主体登记迁入历下区;
3. 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历下区企业的区外控股子公司的;
4. 其他可认定为投资历下区区内企业的。
(二)以下情形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
1. 基金投资的区外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将市场主体登记迁入历下区,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倍折算为区内投资额;
2. 基金投资的历下区外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历下区内企业或在历下区投资新设企业,并切实经营或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对历下区实际投资额折算为区内投资;
3.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区外企业将市场主体登记迁入历下区,可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折算为区内投资;
4. 基金管理公司从区外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经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
第四章 基金设立及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和增资参股母(子)基金。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基金管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申请设立子基金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二)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允许的增值服务;
(四)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五)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拥有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六)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母(子)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子)基金应在历下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市场主体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以资本金注入或受托管理方式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主推进基金设立和完成引导基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需在投资决策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公众号对拟参股母(子)基金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份额转让、回购、减资及清算等方式退出母(子)基金。母(子)基金到期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用于引导基金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审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
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专项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母(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以其在母(子)基金清算退出时产生的整体收益为限对非财政性出资进行让利,鼓励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区内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一)母(子)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全部收益;注册满1年且不足2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以一年期LPR利率为引导基金门槛收益率,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全部收益:
(1)基金投资于区重大项目库项目的;
(2)基金投资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双招双引”项目的;
(3)基金投资于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
(4)其他区委、区政府及相关政策确定的让利情形。
基金投资于区外项目,引导基金原则上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
(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对母(子)基金实施绩效评价,对历下区支持力度大、返投比例高的基金,让利部分不少于6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让利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并报基金工作专班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母(子)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母(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可以引导基金所持有股权或份额的市场价格转让。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权转让时母(子)基金已达到相关返投要求。母(子)基金投资我区人才企业的,可提前协议约定允许人才企业创业团队按照上述优惠条件优先购买引导基金份额。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二)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三)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严格履行资金托管责任,密切关注资金流向,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二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落实季报制度,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基金运行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等相关要求报送母(子)基金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参股基金运营和托管情况,及时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财政局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商业开发房地产项目、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应在基金章程(协议)中约定以下事项: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引导基金在前置审查基金或投资决策中拥有一票否决权。
(二)引导基金确认出资后超过一年未完成设立的,及引导基金拨付投资基金账户超过一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在公众号公告终止与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
(三)引导基金根据基金实际投资进度逐步实缴出资,不得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密切跟踪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时向区政府、区财政局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设立天使投资风险准备金,对天使类基金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出现亏损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最高可按照实际发生亏损额的50%损失给予补贴,剩余部分由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等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合理确定引导基金监管范围和监管层级,重点监督直接参股的母(子)基金和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政策落实,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建立母(子)基金绩效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母(子)基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后续出资、计提管理费和超额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产业主管部门对其提议设立的基金参与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派驻观察员或委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观察员职责,确保基金不偏离政策方向。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政策性基金,审计部门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基金管理机构需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和国家基金业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期参股设立的基金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适用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