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历下政办字〔2023〕9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历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区减灾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减灾办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落实由区减灾委研究部署的具体事项,协调解决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减灾委员会专家组。区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备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及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减灾办、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办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厅。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局每日9时之前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省应急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减灾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应在报请同级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道路交通、电力等民生有关行业受灾情况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减灾办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
(4)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区级一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减灾办。
5.1.3 响应措施。在市减灾委的指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政府召开灾情会商会,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研判,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协调企业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区减灾办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区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区红十字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稳定后,根据上级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综合评估组,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1.4 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响应终止,并报告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减灾办。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区级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减灾办。
5.2.3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判,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损失、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区减灾办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应于每日9: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实际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紧急下拨区级救灾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应急生活救助物资,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
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信局协调企业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区减灾办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依法组织向灾区开展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依据灾情实际及捐赠人意愿,对接收的社会捐赠款物,提出具体分配意见,报请区减灾委研究同意后统一分配使用;区红十字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定向捐赠分配工作。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4 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减灾办。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造成人员受伤,未出现死亡情况;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下;
(4)经会商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区级三级响应,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区减灾委统筹组织领导有关灾害救助协调指导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区减灾办和受灾街道办事处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减灾办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每日9:00 前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区减灾办应于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救助款物,支持受灾区域救灾工作。
区卫健局做好受灾区域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5.3.4 响应终止。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为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同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比较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减灾办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办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办督促灾区街道办事处落实区救灾政策和措施,区减灾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并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开展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减灾办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需求报告,结合灾区评估情况,区减灾办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区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2.4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结对帮扶、政府采购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由区减灾办组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核定,汇总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报区减灾办。区减灾办将本区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汇总报市应急管理局。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建局制订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待灾情稳定后,按照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及全区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制订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减灾办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减灾办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组织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区减灾办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依法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政府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2 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区政府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5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按照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区减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信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区级、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设备和设施保障。
7.5.1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减灾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应急管理局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5.2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5.3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信、电力畅通。
7.5.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区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6.2 建立专家队伍。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市政、水务、商务、卫健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和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
7.6.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区减灾委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8 宣传教育。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应急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济南市历下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并督促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严肃追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管理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