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促进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促进知识产权强县
试点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历下政字〔2023〕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市历下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区)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济南市历下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区)工作方案(2022-202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发展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构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体系、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和知识产权文化环境体系等方面和其它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区)创建的项目。
第二章 引导培育政策
第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对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家、10万元/家资助。
第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个的资助。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构建专利池,推动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第七条 实施专利导航项目。为城市创新发展、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进行专利导航分析,给予最高20万元/项资助。
第八条 实施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项目。培育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宣传培训、专利导航、数据分析、导航成果应用等公益服务,给予最高20万元/家资助。
第九条 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维权援助、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它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专利代理质量高、服务诚信、高价值发明专利获授权较多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对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未列出资助标准的知识产权类项目,以及上级部署的重大创新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发展资金预算视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的,以及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进行常规性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专业化第三方社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再评审,经评审合格(或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兑付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作为“历下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等专业性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且3年内不再享受资金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与历下区已经出台政策重复的,不重复资助;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历下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