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70102MB26464895/2022-4160447
其他
历下政办字〔2022〕8号
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6-30
2022-06-30
2023-08-01
失效
LXDR-2022-0020001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试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历下政办字〔202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集聚,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重点领域和产业投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济南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发起,主要采取由引导基金、子基金构成的联动投资架构模式,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基金。通过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措施,鼓励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扩大投资规模,放大政策效果。杠杆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条  组建历下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争取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支持,扩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逐步形成不少于100亿元规模的基金群。

第四条  引导基金可根据需要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参股现有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第五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行,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及退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基金工作专班。组建济南市历下区政府引导基金工作专班,专班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产业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以工作专班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全区政府引导基金重大政策。基金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引导基金重大政策;

(二)统筹实施绩效考核工作;

(三)制定基金设立规划。

第七条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受区政府委托,落实引导基金政府出资来源,牵头协调基金专班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局、区投资促进局和各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区重大项目库,做好基金与重大项目库项目的双向推介工作,实现基金和项目精准对接,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专人提供全流程服务;

(三)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基金注册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基金运转、风险防控、奖励激励政策,统筹实施政策指导;

(二)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三)研究制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杠杆比例和投资方向;

(四)遴选投资企业及项目,向子基金推荐重大项目库项目;

(五)向子基金委派代表,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六)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子基金监管;

(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审议子基金设立、退出、清算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或协议、合同,下同);

(八)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九)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十)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章程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十一)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十二)定期向基金工作专班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方向

第九条  大力扶持创投行业。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和取得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称号的项目,激发全区创新创业活力。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投资。重点投向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先进材料、医养健康、文化旅游、都市工业、金融与类金融等历下区重点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  加大对重大项目库项目的支持。对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项目基金。

第四章  基金设立和退出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对申请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二)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对所投项目执行严格完整的投后管理,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四条  新设子基金除符合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在历下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

(二)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

(三)基金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出资承诺函,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草案、子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章程(协议或合同)。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于支持我区力度大的产业类基金,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单只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创投类基金,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创投类、产业类子基金在历下区的投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投资历下区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历下区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区外企业,再由区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历下区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本区投资金额;三是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区内企业在区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金额。

对于基金投资到区外企业的,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区内投资: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区外企业将注册地或达到一定税收贡献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迁入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倍置换为区内投资;

(二)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区外企业被区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或投资的区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我区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区内投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从区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以及所投企业在历下区实现上市,经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按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

(四)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区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可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置换为区内投资。

第二十条  实行分类推进制度。对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提报基金设立需求,经基金工作专班统筹制定全区基金设立规划后,统一组织征集和设立;对于政策主导性强、市场化程度低的领域,将政府资金支持部分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满,引导基金以出资比例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分配本金和收益;章程(协议或合同)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实施,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可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历下区重点创投产业项目。引导基金让利以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在工商注册1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1年且不足2年内投资于以下项目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设定门槛收益率,引导基金让渡门槛收益率以上全部收益:

(一)基金投资于区重大项目库项目的;

(二)基金投资于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

基金投资于区外项目,引导基金原则上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在引导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以引导基金所持有股权或份额的市场公允价格转让。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子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子基金工商注册2年内,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约定收取,一般按子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成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区政府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

第三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山东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工作专班、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基金工作专班及相关产业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季报制度,按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季度汇总子基金托管情况,抄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并及时报告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基金管理公司派员参与子基金投资管理,对子基金投向进行合规性审查,防范运营风险,在子基金投资决策中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要求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被暂停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经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五条  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基金专班与基金管理公司商议制定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管理公司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年审计一次。基金管理机构须落实适度监管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及省、市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各级干部担当作为,支持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四十八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科技局和相关产业部门报告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情况,每年向区政府报送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区级引导基金与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